摘要
本文认为,对大陆法系行政程序法和英美法系行政程序法的认识,不能局限于规范分析,而应将其放在各自法律文化的背景中考察。从法律文化上考察,大陆法系行政程序法原于行政法的范畴,是行政机关的自律法,是一种权利法和成文法;英美法系行政程序法却原于宪法的范畴,是控制行政权的法,是一种补救法和判例法。认识两大法系行政程序法之间的这些差异性,对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时正确借鉴外国经验,合理地处理香港、澳门和我国大陆行政程序法之间的冲突,将是非常有意义的。
出版日期
199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