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导航
期刊检索
论文检索
新闻中心
期刊
期刊
论文
首页
>
《中国司法》
>
1999年12期
>
要以有为争有位
要以有为争有位
打印
分享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未填写
DOI
lj1vvxo7jv/1048944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司法》
1999年12期
关键词
基层司法
司法行政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
地方政府机构
司法行政工作
依法治国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
出版日期
1999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相关文献
1
刘国恩.
抢抓机遇 开拓进取 以有为争有位
.企业管理,2002-08.
2
王新发.
有为 有位 有威
.中外政治制度,2001-09.
3
冯涌哲.
“有为”才能“有位”
.历史学,2001-03.
4
陈荣华.
有位·有为·有味
.历史学,2004-10.
5
.
实干兴业 有为有位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05-03.
6
娄渊富.
浅议“有位”与“有为”
.中外政治制度,1996-01.
7
刘心惠.
有为才能有位 有位更要有为——与顾秀莲对话
.政治学,2003-01.
8
陈文静.
让家委会“有位”又“有为”
.教育学,2017-12.
9
刘海福.
基层审计如何有为有位
.会计学,2014-01.
10
陈爱平;谢笠.
争有为 显风采
.中国文学,2009-07.
来源期刊
中国司法
1999年12期
相关推荐
跟上时代脉搏 实现“有为、有位”
有位有为的长治统战工作
港口:发展现代物流有为有位
德育工作要有位有为有威
企业内部审计要有为有位
同分类资源
更多
[法学]
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创新性研究-基于附加福利课税立法体系的构建
[法学]
《立法法》修改:点赞与检讨——兼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部门化”倾向
[法学]
公益性岗位再就业职工死亡能否要求丧葬费和抚恤金——贾新全、贾婷、张汉英、李宪勋与宛城区环卫站工伤赔偿纠纷案
[法学]
英国法中基于过失的一般侵权责任——多诺霍诉史蒂文森案
[法学]
卷首语
相关关键词
基层司法
司法行政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
地方政府机构
司法行政工作
依法治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