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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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依据该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相应《实施细则》为基础而构成的我国现行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法律制度,从无到有,标志着我国对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已初步纳入了法制化与规范化的轨道。对纠正过去在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中畸轻畸重的现象,起了重要的作用,并为最终立法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我国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人文等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现在看来,有若干规定或者在实践中有的做法已感滞后或欠妥。故特作以下讨论。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1999年4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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