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法律顾问与合规官不应分离——独立难以保证道德行为,但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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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在国有重点企业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以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推动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及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国外的跨国公司相比,国内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目前无论在职责定位、人才队伍建设还是在体系建设方面尚在探索实践中。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1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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