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之不可继承性——李维祥与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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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以土地为客体的用益物权,它是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本着人人有份的原则进行分配的,它更多地强调福利与保障,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不可与其他用益物权等同对待。虽然依据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具有可继承性,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在承包期内就可以继承,但由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并不可以继承。
作者 滕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判例与研究》 2011年4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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