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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之不可继承性——李维祥与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之不可继承性——李维祥与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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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以土地为客体的用益物权,它是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本着人人有份的原则进行分配的,它更多地强调福利与保障,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不可与其他用益物权等同对待。虽然依据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具有可继承性,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在承包期内就可以继承,但由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并不可以继承。
DOI
54kw2n9y4k/1012909
作者
滕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判例与研究》
2011年4期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可继承性
农户家庭
继承权
纠纷案
建设用地使用权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
出版日期
2011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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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判例与研究
2011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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